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
基本信息
| 事项名称 |
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 |
事项类型 |
其他执行权力 |
| 实施主体 |
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|
办件类型 |
承诺件 |
| 法定办理时限 |
6个工作日 |
承诺办理时限 |
6个工作日 |
| 权力来源 |
上级委托 |
行使层级 |
市级 |
| 行使内容 |
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推荐工作 |
权限划分 |
无 |
申请条件
(1)在濮阳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;企业主要产品(服务)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(2)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%;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%。
(3)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%(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)、3%(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)、2%(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)。
设定依据
1.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<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第八条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、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(以下称“认定机构”)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,由省级、计划单列市科技、财政、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,办公室设在省级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:(一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,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”。2.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<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>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第一部分第二条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、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(以下称“认定机构”)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省级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,由省级、计划单列市科技、财政、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。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、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。”
申请材料
| 序号 |
材料名称 |
材料类型 |
材料依据 |
受理标准 |
来源渠道 |
| 1 |
企业承诺书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第一部分。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2 |
科技人员汇总表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200号)第一部分。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3 |
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200号)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4 |
知识产权审核情况表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6号)第一部分。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5 |
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9号)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6 |
中介机构承诺书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202号)第一部分。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7 |
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8号)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| 8 |
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|
原件和复印件 |
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 〔2016〕32号)第二章、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7号)第一部分。 |
材料真实有效 |
申请人自备 |
办理流程
环节名称:受理;办理时限:30;
环节名称:审核;办理时限:55;
环节名称:决定;办理时限:5;
承办科室:科技企业与现代服务业科技科
咨询电话:6666211